西安华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华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中民申字第001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西安华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3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永平,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瑛,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华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麟公司申请再审称:其2011年8月24日起诉张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查后立案审理,该案经原、被告双方开庭诉辩,实为民事纠纷,且经开庭后争议焦点清楚,但原审法院未就争议焦点展开庭审,却认为该案为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并将该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现华麟公司已知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书面退卷材料确定该案不存在犯罪事实,即应认定该案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原审裁定驳回华麟公司起诉错误,华麟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张瑛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根本说不清与被申请人张瑛之间的关系,张瑛管理公司所有项目和账目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起诉前双方没有解除劳务关系,华麟公司起诉至法院,张瑛答辩称其人是该公司的职工,公司不应该要求其还款,认为双方纠纷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应由法院处理,故认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华麟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函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该案经审查未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将该案移送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现华麟公司以上述复函内容作为新证据,对原裁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中的“新的证据”应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华麟公司所称的新证据显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其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华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华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满印
审 判 员  杨惠君
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党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