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鑫玺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255号
 
申请人: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俊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鑫,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银柱,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玺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相瑞娜。
申请人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玺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玺泽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80万元。保全标的为8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80万元的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3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玺泽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8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申请人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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