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305号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智水路即墨汽车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WCYNEON。 法定代表人:许国香。 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7ETWA7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671734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南路七里河路北楷林商务中心南区1**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NXD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10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06530186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晶隆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白寨镇***村朱家窝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66PT7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晶隆才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晶隆才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354.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融创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晶隆才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354.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