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利保绳网厂与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5307号
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利保绳网厂,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西侧。
投资人:***,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利保绳网厂诉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利保绳网厂于2022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利保绳网厂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利保绳网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3元,减半后由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利保绳网厂承担1156.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田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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