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957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