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2966号
申请人:无锡市星华机电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开发区高运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5895876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塔四街以南崇文塔景区(一期)二号楼二层2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80255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10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065301867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渭环西路北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X2D9872。
法定代表人:***。
无锡市星华机电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星华机电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2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市星华机电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星华机电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明珠佳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22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需在冻结期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戈 超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胡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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