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陕西绍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74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绍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陕西绍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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