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与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绍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74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绍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陕西绍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