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户执字第0102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1日4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44839元及逾期双息,并承担诉讼费5140元,执行费36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规定的义务,此案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户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闫鹍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