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6191号
申请人: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97497287M。
法定代表人:薛云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任超,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北转盘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91654594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66246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9662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   军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刘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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