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
法定代表人:沈亚军。
被执行人:西安健康工程职业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8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784511.49元及资金占用费353952.56元(暂计至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1月15日按月利率1.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4200元、执行费44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虽有银行存款,但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院已做轮候冻结处理;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已被另案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它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5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20)陕0118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宫美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