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23)陕0118民初234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北转盘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