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米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米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晋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晋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6执232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米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堡广场北辰星座(西安印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靳瑞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晋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德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晋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汇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德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德胜,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米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晋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晋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马德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06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晋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晋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马德胜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七万七千二百八十五元三分(包括本金十五万五千元,利息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二元七角八分,迟延履行金五千九百一十三元二角五分,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二十五元,执行费二千三百九十四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