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3160号之一
原告:西***远航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初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远航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初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西***远航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远航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1元,减半收取374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