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3839号
原告: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初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初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529元,减半收取16764.5元,由原告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燕 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 瑾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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