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2执5540号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裁字(经开)[2021]第313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9287.17元,工资4800元,共计64087.1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861元。案件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案款64087.1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861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313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陕0112执5540号之二
西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裁字(经开)[2021]第313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9287.17元,工资4800元,共计64087.1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861元。案件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案款64087.1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861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313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