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拓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73行初7237号
原告西安拓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北口梧桐朗座1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杨建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91124号关于第18802996号“直方大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7年7月25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7年9月20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7年10月19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8802996号“直方大宅”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18802996
3.申请日期:2016年1月6日
4.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研究、外购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市场营销、商业研究、进出口代理。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千里马物流有限公司
2.注册号:9341412
3.申请日期:2011年4月1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4月27日
5.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饭店商业管理、投标报价、进出口代理等。
三、其他事实
引证商标于2017年9月6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予以撤销。由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千里马物流有限公司未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11月27日在第157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中对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依法撤销的事实予以公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驳回通知书、撤三字[2017]第W016781号决定、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据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诉争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的,应当是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根据商标局于2017年11月27日发布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本案的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故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已不存在权利障碍。由于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变化,故应予撤销。但由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变化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而非被告对此失察,故本案诉讼费用仍应由原告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91124号关于第18802996号“直方大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西安拓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18802996号“直方大宅”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西安拓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波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来军
人 民 陪 审 员 杨淑兰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周文君
书 记 员 杨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