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鑫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502民初1309号 原告:西安鑫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西安鑫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鑫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