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宇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宇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81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21978077G。
法定代表人:王春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83。
负责人:刘建军,系该局局长。
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 (2019)陕058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材款21161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3.5元,由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9)陕0581执88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春荣
审  判  员    车小江
审  判  员    程建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建奎
2019058188820190581166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