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9920号
原告***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组**号。
法定代表人全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严学,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住所地**川省巴中市**江镇春场坝滨河**路安弘小区**栋**单元**号号。
法定代表人何朝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雁塔区太白**路**号崇立金世园**室1804室。
负责人王清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0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景振宇
人民陪审员 樊晓宁
人民陪审员 陈俊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