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60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500200元,支付原告进、退场费20000元,合计520200元;二、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损失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3259元,由原告***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488元,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71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交纳677891(含执行费9920元)。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9920元,已由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