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龙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咸阳龙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04民初106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咸阳龙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保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
原告***与被告咸阳龙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交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