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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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5149号 原告:***,男。被告:全宝刚,男。被告:咸阳龙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宝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全宝刚、咸阳龙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