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3995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龙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二组43号。组织机构代码:598761786。
法定代表人全宝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13号崇立金世园1804室。组织机构代码:797487310。
法定代表人何朝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咸阳龙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咸阳龙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人民币47659元,执行费人民币615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3995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武姝含校对:武姝含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11月18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319室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主持人:**
承办人:**
记录:***
杨:今天我们合议由**同志承办的申请执行人咸阳龙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
王:申请执行人咸阳龙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咸阳龙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人民币47659元,执行费人民币615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案。本次提交合议庭的议题是,是否裁定本案执行完毕。案情汇报完毕,现提请合议庭进行合议。
(合议庭成员评阅案件材料)
杨:合议庭现在进行评议,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观点。
闫:我认为,本院已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3995号案执行完毕。
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同意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3995号案执行完毕。
杨:二位同志的观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我同意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3995号案执行完毕。
合议庭决议:
本院(2017)陕0113执3995号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