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某某油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9民初12号
原告:**县***油站。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董探武,该站站长。
被告:榆林市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冯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县***油站诉被告榆林市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县***油站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油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县***油站负担。
审判员  薛改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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