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22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袁某,男,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执行人蒙某某,女,住陕西省泾阳县。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袁某、郭某某、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9)陕证执字第1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7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和人民银行查询,对已查询出的被执行人某某信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61号某某花庭的五套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故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于2019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理财产品,后本院又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告知了本院的查询结果、执行措施等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执22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待上述房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锐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宋 原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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