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财保220号
申请人: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21203。
法定代表人:曹鹏。
委托代理人:崔艳丽、马斋,系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州市江**小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石炼。
申请人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支行;户名: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675070.1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2021年8月24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支行;户名: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675070.14元。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移、划拨、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添福
审 判 员 钟云峰
审 判 员 黄金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思怡
书 记 员 钟丽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财保220号
申请人: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21203>
法定代表人:曹鹏。
委托代理人:崔艳丽、马斋,系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住所地:惠州市江**小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石炼。
申请人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支行;户名: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675070.1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2021年8月24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支行;户名: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675070.14元。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移、划拨、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添福
审 判 员 钟云峰
审 判 员 黄金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思怡
书 记 员 钟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