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申字第090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12层21203。
委托代理人:高海龙,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该公司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本人的上班时间、基本工资等情况未予查明,对被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据的行为未予追究,致使判决结果不公,要求提起再审,撤销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后认定相关劳动仲裁部门所作的裁决有误,并依法判决更改的结果于法有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