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22财保51号之一 申请人:长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42号长影阳光景都2期2号506-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17号九城尚都办公楼8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长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黑0622财保51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支行账号为3716********的账户内存款1992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因(2023)黑0622财保51号裁定冻结金额有误,故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亿利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支行账号为3716********的账户内存款199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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