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1033号
申请保全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
被保全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长春润先商品混凝土搅拌厂,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被保全人:长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保全人:***,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润先商品混凝土搅拌厂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23)吉长国安证内经字第4184号执行证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