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702民初2952号
原告: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渊,系该公司理赔经理。
原告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前,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729元,退还原告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陆军
代理审判员*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