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与管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5937号
原告:**1,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管某,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董事。
地址:张掖市××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5901106D
原告**1与被告管某、**、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7元,减半收取2408.50元,由原告**1负担,本院退还原告**1案件受理费2408.50元。
审判员  索国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振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