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3952号
原告: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1039号恒大广场A座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590110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均不服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甘区劳人仲裁字(2021)第207号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并入2023年5月17日立案的(2023)甘0702民初3980号案件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本院审理后将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甘0702民初398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侯 红 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