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499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告: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1039号恒大广场A座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590110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被告甘肃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甘区劳人仲裁字(2023)第45号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并入2023年6月2日先行立案的(2023)甘0702民初4621号案件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本院审理后将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甘0702民初462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