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嘉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张掖市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生辉,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伤科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任洁辉,张掖市甘州区***科员。
第三人***。
原告张掖市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郑昌文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9月22日15时在本院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任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第三人经依法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亦未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掖市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步全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