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双六与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丹奇日用化工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05号
原告*双六,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丹奇日用化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双六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六撤诉。
审判员方永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