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3388号
原告: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韩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依达,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城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范宏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8元,由原告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李振芳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边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