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4571号
原告: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华东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93470178G。
法定代表人:韩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宴依达,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蚨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永顺街道万家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城市综合体B4一1一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CUW586W。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迁安蚨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5元,减半收取4438元,由原告河北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劲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