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财保265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志纯,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昶,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住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放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土地拍卖款137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产权手续,保全金额为2236852元人民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放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土地拍卖款137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产权手续,保全金额为2236852元人民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高永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