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102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相关手续被查封,已轮候查封;3、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有关消费;4、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并约谈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新的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内0102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彦
审判员 高永吉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