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宁0104执保1429号
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49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2648.21元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49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