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民初2077号之一
原告: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东镇临河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0596200141M。
法定代表人:李志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睿,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坤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5WH3T1B。
法定代表人:褚福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刚,宁夏辅德(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卿宇,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1年4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143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10万元,均由原告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小 韦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