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418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负责人:黎景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红,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
法定代表人:李志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告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6.47元,财产保全费593.17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合计1209.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招伟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