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4185号
申请人:佛山市***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民虹路12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48267373。
负责人:黎景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红,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镇临河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596200141M。
法定代表人:李志宁。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317.1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非上市公司股权、机器设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317.1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93.1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