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3207号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镇临河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土地、房产、汽车等其他财产,保全标的为125000元。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土地、房产、汽车等其他财产,保全标的为12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