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3207号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镇临河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土地、房产、汽车等其他财产,保全标的为125000元。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土地、房产、汽车等其他财产,保全标的为12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