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32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镇临河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