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32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镇临河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神麒铝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