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3222执315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瑞亿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瑞亿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被告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鑫瑞亿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502.05元;案件受理费4,757.53元,共计:235259.58元。因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新疆鑫瑞亿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11月28日、2024年03月05日、03月23日、04月0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3年11-2024年4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四、2023年12月5日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向扎瓦镇人民政府送达扣划项目履行保证金110000元,被送达人扎瓦镇人民政府表示,该笔保证金因项目未核验,暂不能支付;2023年12月9日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向***人社局送达扣划农民工保证金未退款146000元,被送达人表示,该笔保证金因项目未核验,暂不能支付;
五、2023年12月20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六、2024年05月01日委托和田市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并对其名下不动产进行查封。
七、法院2024年5月15日依申请将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24年5月15日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新疆鑫瑞亿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新疆鑫瑞亿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鑫瑞亿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