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1301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和***砂石料有限公司昆玉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第十四师皮墨北京工业园区。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246号3栋1**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砂石料有限公司昆玉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存款、财付通,其名下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462667.6元,执行到位0元,未结标的额462667.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