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3222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墨玉县***欢腾望建材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12区后)。
经营者:***,该建材厂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迎宾路246号3栋1单元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墨玉县***欢腾望建材厂与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民再3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墨玉县***欢腾望建材厂支付案款1641781.4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8818.00元。因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墨玉县***欢腾望建材厂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5年01月23日、01月26日、03月04日、03月20日、04月08日、04月27日、06月04日、07月0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5年01月-2025年07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四、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本院在墨玉县工商登记机构、不动产中心、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等,经查均无登记信息。
六、2025年06月04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七、法院2025年07月17日依申请将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我院2025年4月21日经过线下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在墨玉县教育局有一笔工程质保金,我院向墨玉县教育局发出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九、2025年07月17日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墨玉县***欢腾望建材厂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墨玉县***欢腾望建材厂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经执行到位0元,剩余1641781.42元未执行人到位。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向并申请人告知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墨玉县***欢腾望建材厂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墨玉县***欢腾望建材厂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民再353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