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3938号
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8号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288704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良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2321495K。
法定代表人:庞阿狗。
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灿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