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2490号
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8号1幢3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男,系公司职员。
被告:大连中环洁森惠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棋盘村(赛纳再生资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孙鑫。
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环洁森惠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6元,由原告浙江联运知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国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锋